日月光汙染後勁溪 二審逆轉判無罪

日月光半導體公司被控排放有毒廢水汙染楠梓後勁溪案,去年10月高雄地院依《廢棄物清理法》判K7廠廠長蘇炳碩等4人有罪,檢方提上訴,高雄高分院昨天改判全部無罪,法官認為,起訴及一審適用法條錯誤,日月光排放廢水應適用《水汙染防治法》,案發時《水汙法》排毒廢水並無罰則,改判無罪。

高雄地院去年10月依《廢棄物清理法》「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」判日月光罰300萬元,K7廠長蘇炳碩等4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,均緩刑4至5年;檢方對判決不滿,上訴盼加重刑度。

廢水非事業廢棄物

二審合議庭判決指出,K7廠經核發水汙染防治許可證,2013年10月汙染是漢華水處理工程人員經驗不足,未事先通知K7廠致使鹽酸溢流進入廢水處理系統。

合議庭稱,K7廠廢水是經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,不屬事業廢棄物範疇,應屬《水汙法》管制範圍,但《水汙法》今年2月4日完成修法,舊法對本案「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(汙) 水」行為無罰責,無法可罰,所以判無罪。

另外,德民橋上游還有其他2、3家電鍍酸洗工廠,同樣有排放含銅、鎳成分廢水,橋下底泥重金屬及魚體鎳含量超標,無從認定是K7廠長時間或鹽酸溢流造成。

合議庭表示,日月光當時處理過程應變能力不足,處置方式或有改進之處,惟應非任意棄置、惡意排放廢水,與《廢棄物清理法》第46條第1款構成要件不符。

檢方不服二審判決

另外,檢方所提底泥、魚體採樣數量僅為單一,無其他先後時間、同處、同漁塭採樣檢測結果可供對照勾稽,更未能含括後勁溪其他流域範圍,無法證明日月光就是禍首。

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元冠表示,二審判決適用《廢棄物清理法》之法律解釋顯然與高雄地院及過去司法實務之環保判決截然不同,在生產製程中所產出物質,只要是強酸,強鹼或含有環保署認定有害之重金屬,都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,根本與其排放方式無關。

arrow
arrow

    酒店經紀琳琳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